3、細化了租金、押金及其他費用的內(nèi)容。
——引導租賃雙方設置不超過2個月租金標準的押金,降低交易成本;
——取消了舊版合同中承租人違約時押金不退的相關表述,明確押金的性質為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保證,出租人不得無故扣留,緩解實踐中出租人無故扣留押金等押金難退的問題;
——引導租賃雙方在簽署合同時明確水電費、燃氣費、物業(yè)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的計費標準、支付方式,避免出租人通過代收代繳水電費等謀取不正當利益,損害承租人合法權益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