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說法
有律師表示,餐廳有保障用餐顧客人身安全的義務,9歲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人,監(jiān)護人也可能有一定責任,不過由于事發(fā)突然,而且過錯方在店員,餐廳應承擔主要責任。
無獨有偶,最近家住南山的李先生也遇到了類似的遭遇,他和妻子帶著一歲半的小孩就餐時,服務員在上茶水時發(fā)生意外,孩子被滾燙的熱水燙傷,腿上還留有幾道疤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