容缺受理模式突破的只是常規(guī)傳統(tǒng),而非法律法規(guī)?!叭萑薄敝皇恰皶喝薄倍恰罢嫒薄?,容缺受理只是對審批程序和流程的優(yōu)化升級,而不是對法律法規(guī)的僭越,違法審批是絕對不容許的。
近日,深圳市政務服務數(shù)據(jù)管理局透露,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《深圳市政務服務容缺辦理管理辦法》提出“容缺辦理”模式,將有效解決申請人因申請材料不全“多次跑”問題,最大限度方便企業(yè)和群眾。其中,“容缺收件”模式屬國內(nèi)獨創(chuàng)。
以往辦事,材料不全不給辦,雖說是按章辦事,但總讓人感覺冷冰冰。特別是辦理事項涉及到多個部門、需提供的材料繁多時,辦事者稍有疏忽就會造成材料遺漏、多次往返;同時,一些政府部門服務缺乏主動性,未履行事項一次告知義務,導致申報材料、程序重復進行,讓辦事者頗有怨言。
“容缺辦理”模式的出現(xiàn),讓事情有了轉機。所謂“容缺辦理”,是指申請人在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時,應提交的材料中,非主審要件暫有欠缺或存在瑕疵,政務服務綜合受理窗口先予收件或審批部門先予受理。其中包括兩個部分,即“容缺受理”和“容缺收件”。前者是指申請人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,非關鍵性申報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,經(jīng)其書面承諾在辦理部門作出辦理結果前補齊或補正的,審批部門先予受理,本質上是“邊受理邊完善”的模式;后者是指申請人欠缺的申請材料影響實質性審核的,又不想帶著材料來回跑,可先把材料暫存窗口,窗口先予收件,打破了“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再受理”的傳統(tǒng)。兩者都是有態(tài)度、有速度、有溫度的人性化安排。
從原來“材料不全不辦”,到現(xiàn)在原則上所有事項都可適用容缺收件、非主審要件暫缺都可適用容缺受理,容缺辦理模式的創(chuàng)新性和突破性由此可見一斑。但容缺受理模式突破的只是常規(guī)傳統(tǒng),而非法律法規(guī)?!缎姓S可法》第三十二條(五)規(guī)定,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,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。其中,后一種情況就是容缺受理的法律依據(jù)。容缺受理只有在申請人作出信用承諾的基礎上才會進入審核程序,審批部門也只有待申請人在承諾期內(nèi)提交相關補正材料后才會出具相關辦事結果。也就是說,“容缺”只是“暫缺”而非“真缺”,容缺受理只是對審批程序和流程的優(yōu)化升級,而不是對法律法規(guī)的僭越,違法審批是絕對不容許的。同時,《行政許可法》第六條規(guī)定,實施行政許可,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,提高辦事效率,提供優(yōu)質服務。此項規(guī)定其實就是容缺辦理的法律原則,容缺辦理也確實可以讓申請人程序性受益。
韓愈《原毀》中說:“古之君子,其責己也重以周,其待人也輕以約。”要求自己嚴格而周密,對待別人寬容而簡約,將其用在政務服務上,再合適不過了。容缺辦理模式,正是政府部門站在行政相對人的立場上作出的寬容、簡約、暖心安排。
當前,深圳正在著力營造穩(wěn)定公平透明、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(huán)境,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(huán)境改革創(chuàng)新實驗區(qū)。而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推動審批服務理念、制度、作風全方位和深層次變革,打造全國政務服務質量最優(yōu)、效率最高、人民最滿意的地區(qū)之一,則是其中的一個關鍵。
近年來,針對群眾和企業(yè)反映突出的“辦事難、辦事慢”“多頭跑、來回跑”等問題,深圳探索實施了“秒批”“全城通辦”“不見面審批”等一系列政務服務改革,受到了群眾和企業(yè)的普遍歡迎與好評。今年6月新出臺的《深圳市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實施方案》,圍繞依申請辦理的行政許可、行政給付、行政確認等六類直接面向企業(yè)和群眾的政務服務事項,提出了30項工作任務,著力打造“寬進、快辦、嚴管、便民、公開”的審批服務模式。在此種背景下,容缺辦理模式的誕生可謂水到渠成。
容缺辦理是簡政放權的具體行動,也是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的有效途徑。但簡化事項辦理環(huán)節(jié)不等于放松材料審查標準,完善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信用監(jiān)管機制是“標配”。在容缺辦理過程中,事前查詢申請人信用,符合信用條件的申請人才適用;事中對申請人辦理過程中違反承諾的行為,記入誠信檔案;事后對業(yè)務辦理情況進行檢查,對違法違規(guī)行為和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,切中肯綮。
容缺辦理模式基于對辦事人的信任,在最大限度為市民“解絆”、為企業(yè)“松綁”的同時,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人員的“麻煩”和“風險”。特別是對于有數(shù)量限制的行政許可,是否適用容缺辦理模式,若適用如何避免可能由此產(chǎn)生的“誰在先”的判斷問題與爭議,必須前瞻性地納入考慮范圍之內(nèi)。唯此,容缺辦理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發(fā)揮正向效應。(深圳特區(qū)報 首席 評論員 姚龍華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