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年的三四月都是年報業(yè)績披露的高峰期,與之而來的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也備受市場關注。記者注意到,在今年上市公司年報利潤分配中,除了送轉預案,現金分紅成為一大亮點。根據WIND統(tǒng)計,截至26日,已公布分紅預案的2319家A股中,有2299家公司推出了現金分紅方案,占比高達99%。值得一提的是,20年未分紅的浪莎股份和輔仁藥業(yè)年報也推出了現金分紅,而此前的分紅大戶格力電器卻未分紅。
37家每股分紅1元及以上
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是實現投資者回報的重要方式,和前幾年相比,今年推出現金分紅方案的上市公司大量出現。根據WIND統(tǒng)計,截至26日,已有2299家A股推出了現金分紅方案,占已公布分紅預案比例99%。
根據統(tǒng)計,有37家A股每股股利(稅前)達到超過1元,現金分紅力度空前,如貴州茅臺、中國平安、麗珠集團、方大炭素、步長制藥、方大特鋼、杰恩設計、深赤灣A等。數據顯示,貴州茅臺、養(yǎng)元飲品、吉比特、麗珠集團和方大炭素位居現金分紅前列。
近年來,在監(jiān)管層的積極引導下,A股現金分紅公司數量及分紅金額均逐年增長。據證監(jiān)會統(tǒng)計數據顯示,2016年度,滬深兩市有2053家公司現金分紅,占比約67.27%,分紅金額8307.77億元;1128家公司連續(xù)5年現金分紅,占比43.2%;1415家公司連續(xù)3年現金分紅,占比46.7%。2017年度,滬深兩市有2451家公司實施現金分紅,占比為70.3%,分紅金額9792.79億元。
股息率方面,A股處于國際中等水平。2016年,A股公司股息率為2.55%,低于法國(3.69%)、德國(3.18%)、英國(5.55%)等成熟市場,與韓國(2.5%)持平,高于印度(2.1%)、日本(1.9%)。因A股公司總體估值偏高,一定程度上拉低了股息率。值得注意的是,美國NYSE和NASDAQ的股息率也不高,分別為2.66%和1.2%。
對于今年現金分紅的增加,前海開源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對記者表示,近年來監(jiān)管部門從嚴監(jiān)管高送轉和重組炒作,支持和鼓勵現金分紅,A股公司的分紅意愿、分紅穩(wěn)定性、分紅數量有了明顯改觀,部分高分紅的公司值得關注。
兩家“鐵公雞”20年首次派現
近年來,一些公司長期不分紅派現的“鐵公雞”行為,備受投資者詬病,如輔仁藥業(yè)、浪莎股份、金杯汽車、廣濟藥業(yè)等。
對此,去年證監(jiān)會分兩批約談了具備分紅能力但不分紅的部分公司,對連續(xù)3年具備現金分紅條件但未分紅的24家公司,及其國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約談勸誡。今年2月5日晚,輔仁藥業(yè)、浪莎股份、金杯汽車等3家至今從未現金分紅的公司分別公告,收到上交所關于公司現金分紅事項的監(jiān)管工作函,監(jiān)管函要求公司就長期不能實施現金分紅的原因等作出詳細說明。
輔仁藥業(yè)和浪莎股份在當日回復中表示,預計公司2017年度經營成果已具備現金分紅條件,將積極研究并推進現金分紅方案。
輔仁藥業(yè)從其前身民豐實業(yè)于1996年上市以來,均未派現。浪莎股份上市20年來也從未現金分紅。兩家公司年報均推出了現金分紅方案,其中輔仁藥業(yè)擬10派1.28元(含稅),浪莎股份擬10派0.6元(含稅)。
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對記者表示,“上市公司分紅問題一直為投資者所詬病,尤其是一些‘鐵公雞’的存在更是嚴重影響了投資者的信心。監(jiān)管層對高送轉等市場亂象監(jiān)管力度加大同時鼓勵現金分紅,預計未來現金分紅有望成為主流趨勢?!?/p>
格力不分紅遭大跌
25日晚間,格力電器披露2017年年報。公司去年實現銷售收入和凈利潤雙雙創(chuàng)出歷史新高,分別同比增長37%、45%,基本每股收益3.72元。然而,作為A股高分紅典范,格力電器這次卻不打算進行任何分紅。自從1997年上市以來,這是公司20年以來第二次沒有分紅。
受此消息沖擊,格力電器周四開盤幾近跌停,收盤大跌8.97%,換手率高達6.27%。格力電器周四出現兩筆大宗交易,成交金額合計超6000萬元,買方均為機構席位。
對于不分紅,格力電器解釋稱,根據2018年經營計劃和遠期產業(yè)規(guī)劃,公司預計未來在產能擴充及多元化拓展方面的資本性支出較大。公司留存資金將用于生產基地建設、智慧工廠升級,以及智能裝備、智能家電、集成電路等新產業(yè)的技術研發(fā)和市場推廣。
針對格力電器不分紅,深交所發(fā)函要求公司就兩個事項作出說明:一是要求公司結合同行業(yè)特征、自身經營模式、多年度財務指標等,說明公司所處發(fā)展階段、行業(yè)特點、資金需求狀況等情況,并結合公司目前資金狀況等說明2017年度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,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利潤分配政策。二是要求公司說明2017年度及2018年至今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,是否切實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。